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第5章 施工安全專項方案
5 施工安全專項方案
5.1 一般規定
5.1.1 應根據施工、使用與維護過程的危險源分析結果編制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專項方案。
5.1.2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針對危險源及其特征制定具體安全技術措施。
2 應按消除、隔離、減弱危險源的順序選擇基坑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3 對重大危險源應論證安全技術方案的可靠性和可行性。
4 應根據工程施工特點,提出安全技術方案實施過程中的控制原則、明確重點監控部位和監控指標要求。
5 應包括基坑安全使用與維護全過程。
6 設計和施工發生變更或調整時,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應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補充。
5.1.3 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危險源識別結果、周邊環境與地質條件、施工工藝設備、施工經驗等進行安全分析,選擇相應的安全控制、監測預警、應急處理技術,制定應急預案并確定應急響應措施。
5.1.4 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應通過專家論證。
5.2 安全專項方案編制
5.2.1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應與基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同步編制。
5.2.2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包含基坑所處位置、基坑規模、基坑安全等級及現場勘查及環境調查結果、支護結構形式及相應附圖。
2 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包含對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不利因素分析。
3 危險源分析,包含基坑工程本體安全、周邊環境安全、施工設備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危險源分析。
4 各施工階段與危險源控制相對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包含圍護結構施工、支撐系統施工及拆除、土方開挖、降水等施工階段危險源控制措施;各階段施工用電、消防、防臺風、防汛等安全技術措施。
5 信息施工法實施細則,包含對施工監測成果信息的發布、分析,決策與指揮系統。
6 安全控制技術措施、處理預案。
7 安全管理措施,包含安全管理組織及人員教育培訓等措施。
8 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機制,包含信息報告、先期處理、應急啟動和應急終止。
5.3 危險源分析
5.3.1 危險源分析應根據基坑工程周邊環境條件和控制要求、工程地質條件、支護設計與施工方案、地下水與地表水控制方案、施工能力與管理水平、工程經驗等進行,并應根據危險程度和發生的頻率,識別為重大危險源和一般危險源。
5.3.2 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必須列為重大危險源:
1 開挖施工對鄰近建(構)筑物、設施必然造成安全影響或有特殊保護要求的。
2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的。
3 改變現行設計方案,進行加深、擴大及改變使用條件的。
4 鄰近的工程建設,包括打樁、基坑開挖降水施工影響基坑支護安全的。
5 鄰水的基坑。
5.3.3 下列情況應列為一般危險源:
1 存在影響基坑工程安全性、適用性的材料低劣、質量缺陷、構件損傷或其他不利狀態。
2 支護結構、工程樁施工產生的振動、剪切等可能產生流土、土體液化、滲流破壞。
3 截水帷幕可能發生嚴重滲漏。
4 交通主干道位于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或基坑周圍建筑物管線、市政管線可能產生滲漏、管溝存水,或存在滲漏變形敏感性強的排水管等可能發生的水作用產生的危險源。
5 雨期施工,土釘墻、淺層設置的預應力錨桿可能失效或承載力嚴重下降。
6 側壁為雜填土或特殊性巖土。
7 基坑開挖可能產生過大隆起。
8 基坑側壁存在振動荷載。
9 內支撐因各種原因失效或發生連續破壞。
10 對支護結構可能產生橫向沖擊荷載。
11 臺風、暴雨或強降雨降水致使施工用電中斷,基坑降排水系統失效。
12 土釘、錨桿蠕變產生過大變形及地面裂縫。
5.3.4 危險源分析應采用動態分析方法,并應在施工安全專項方案中及時對危險源進行更新和補充。
5.4 應急預案
5.4.1 應通過組織演練檢驗和評價應急預案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5.4.2 基坑工程發生險情時,應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1 基坑變形超過報警值時,應調整分層、分段土方開挖等施工方案,并宜采取坑內回填反壓后增加臨時支撐、錨桿等。
2 周圍地表或建筑物變形速率急劇加大,基坑有失穩趨勢時,宜采取卸載、局部或全部回填反壓,待穩定后再進行加固處理。
3 坑底隆起變形過大時,應采取坑內加載反壓、調整分區、分步開挖、及時澆筑快硬混凝土墊層等措施。
4 坑外地下水位下降速率過快引起周邊建筑物與地下管線沉降速率超過警戒值,應調整抽水速度減緩地下水位下降速度或采用回灌措施。
5 圍護結構滲水、流土,可采用坑內引流、封堵或坑外快速注漿的方式進行堵漏;情況嚴重時應立即回填,再進行處理。
6 開挖底面出現流砂、管涌時,應立即停止挖土施工,根據情況采取回填、降水法降低水頭差、設置反濾層封堵流土點等方式進行處理。
5.4.3 基坑工程施工引起鄰近建筑物開裂及傾斜事故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1 立即停止基坑開挖,回填反壓。
2 增設錨桿或支撐。
3 采取回灌、降水等措施調整降深。
4 在建筑物基礎周圍采用注漿加固土體。
5 制訂建筑物的糾偏方案并組織實施。
6 情況緊急時應及時疏散人員。
5.4.4 基坑工程引起鄰近地下管線破裂,應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1 立即關閉危險管道閥門,采取措施防止產生火災、爆炸、沖刷、滲流破壞等安全事故。
2 停止基坑開挖,回填反壓、基坑側壁卸載。
3 及時加固、修復或更換破裂管線。
5.4.5 基坑工程變形監測數據超過報警值,或出現基坑、周邊建(構)筑、管線失穩破壞征兆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險情排除后方可恢復施工。
5.5 應急響應
5.5.1 應急響應應根據應急預案采取搶險準備、信息報告、應急啟動和應急終止四個程序統一執行。
5.5.2 應急響應前的搶險準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應急響應需要的人員、設備、物資準備。
2 增加基坑變形監測手段與頻次的措施。
3 儲備截水堵漏的必要器材。
4 清理應急通道。
5.5.3 當基坑工程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并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以下信息:
1 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2 險情的基本情況及搶救措施。
3 險情的傷亡及搶救情況。
5.5.4 基坑工程施工與使用中,應針對下列情況啟動安全應急響應:
1 基坑支護結構水平位移或周圍建(構)筑物、周邊道路(地面)出現裂縫、沉降、地下管線不均勻沉降或支護結構構件內力等指標超過限值時。
2 建筑物裂縫超過限值或土體分層豎向位移或地表裂縫寬度突然超過報警值時。
3 施工過程出現大量涌水、涌砂時。
4 基坑底部隆起變形超過報警值時。
5 基坑施工過程遭遇大雨或暴雨天氣,出現大量積水時。
6 基坑降水設備發生突發性停電或設備損壞造成地下水位升高時。
7 基坑施工過程因各種原因導致人身傷亡事故出現時。
8 遭受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影響的基坑。
9 其他有特殊情況可能影響安全的基坑。
5.5.5 應急終止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引起事故的危險源已經消除或險情得到有效控制。
2 應急救援行動已完全轉化為社會公共救援。
3 局面已無法控制和挽救,場內相關人員已全部撤離。
4 應急總指揮根據事故的發展狀態認為終止的。
5 事故已經在上級主管部門結案。
5.5.6 應急終止后,應針對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造成的后果、應急預案效果及評估情況提出書面報告,并應按有關程序上報。
5.6 安全技術交底
5.6.1 施工前應進行技術交底,并應作好交底記錄。
5.6.2 施工過程中各工序開工前,施工技術管理人員必須向所有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組織與安全技術交底,如實告知危險源、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形成文件并簽署。
5.6.3 安全技術交底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報告;
2 施工組織設計;
3 主要施工技術、關鍵部位施工工藝工法、參數;
4 各階段危險源分析結果與安全技術措施;
5 應急預案及應急響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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